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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 “征信修复” 骗局套路:起底金融黑灰产欺骗手段与打击行动

2025-04-03.众安头条

近期,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了不法分子打着代理“征信修复”的名义欺骗客户的情况。我们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定位到了相关人员,并且在当地线下走访了此类代理公司,获得了一些案情线索和手段。

这些所谓的“法务”“代理”通过三方中介联系到了有一些征信问题的客户,告知客户可以为其处理征信上所有“代偿”“逾期”的信息,同时欺骗客户“代偿的信息五年也不会消除,必须要处理,否则肯定办不下任何贷款”。代理开出了万元修复一条征信的天价,要求客户先支付一半的定金,承诺“事儿没办成就退费”。当客户交了定金,代理就会要求客户提供个人隐私信息,再通过各种规途径恶意投诉征信机构从而达到逼迫机构修改征信的目的。假设最终“事儿没办成”,代理就对客户不理不睬,不会退回任何费用

 

这些代理到底做了哪些“坏事儿”:

1、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将不予展示

在上述案例中,‌代理利用了客户对于征信条例的不熟悉和客户需要办理贷款的迫切心情,欺瞒客户,让客户着急“修复征信”并从中获利。

2、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代理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通常是:企业信用评级服务;企业信用调查和评估;企业信用修复服务......若客户对“企业信用”产生疑问,不法分子会告知客户“我们既然能修复企业信用也能修复个人的征信”。有些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实包含“个人信用修复”,实际在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个人信用修复通常是指因企业行为(如合同纠纷、财务票据问题等)导致的个人信用风险,而非个人征信问题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信用修复”是指社会信用体系的信用修复,并非央行征信修复,信用修复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代理不应混淆概念,谨防混淆概念的虚假宣传。不法分子混淆了“信用修复”的概念,打着“征信修复”名义以恶劣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

3、若个人认为征信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时,向人民银行或征信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属于正常的纠错机制。而不法分子们则会捏造各种“罪名”,以通过向各类行政机构投诉的手段向金融机构施压,扰乱金融机构正常的业务。


这种行为侵犯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更导致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面临大量虚假投诉和举报,极大地增加了监管工作的负担。同时,该行为也破坏了征信系统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对市场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近期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与金融监管总局稽查局召开了打击金融黑灰产相关会议,展示出对此类黑产行为的治理决心。目前针对司内部分黑产代理投诉案件,我们已经保留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向此类黑产代理公司的各级监管部门进行了案件举报。后续我们也会加强与监管机构和警方的联动,积极打击金融黑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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