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背景:蒋某在一个网约车运营平台注册为车主服务,简单说就是拉活,从事营运车的工作;此前,蒋某已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即,我们俗称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开展网约车业务后,因为还是使用原来的车辆,因此蒋某未在意车险的变动。
发生:某日,蒋某在从事“拉活”过程中与周某车辆相撞,造成周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全责。保险公司以蒋某车辆系网约车,蒋某改变私家车使用性质用于营运为由拒赔。
案情分析
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却仍要求保险人按原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然有失公平。
众所周知,营运车辆运行里程长,使用频率高,从保险赔付预测的角度,营运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对较大,这就是营运车辆保费高于家庭自用车辆的核心原因,风险大,则费率高。
商业险,不主张赔付: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事故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保险合同的批改或者退保重新购买,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
因投保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交强险,应该赔付:
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核心目标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第三方利益,为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保障,填补受害人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小编提示:
网约车服务作为新兴行业,保险问题曾一度引发争议。
敲黑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第四条明确规定,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其中包括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车主记得将变更信息告知保险公司,避免影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