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先生一直都有高消费的习惯。虽然赚的没有花的多,但通过小额借款分期还,可已维持。他在借款时,自主投保了《个人借款保证保险》。
起初,李先生都是可以按时偿还的,但后来因为工作调整,收入减少,逾期多年未还款。逾期后银行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向银行进行理赔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在其后多次短信、电话提醒李先生及时还款,否则会影响征信。
但李先生并未偿还欠款,保险公司按规定向人行上传征信不良信息。
如今为了孩子上学,李先生有了购房的打算,但在查征信时发现征信上还有未结清的账,导致其无法贷款买房,可能损失数万元。李先生马上把所有的历史逾期欠款都还清了,可此时处理为时已晚,征信记录已经无法删除。
对此,我们给出一些专业的小提示:
量力而行,理性消费,看清投保须知,按时如数还款,保持良好征信记录:
1、树立正确价值观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自己做自己的财务官,理性消费,量力而为,清楚自己的收入与支出,贷款前需确认好自己是否能按时如数还款,不以贷养贷,不逾期不还。
2、明晰保险条款及内容
借款人投保信用保证保险时应详细了解保险条款、投保须知等内容,当借款人逾期后,银行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向银行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借款人追偿,如借款人仍不偿还,将可能影响借款人的个人信用。
3、按时如数还款、保持良好征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在金融活动中,信息主体应主动保持与金融机构间畅通的联系渠道,合理负债,量入为出,合理安排还款时间,避免出现逾期。
如果已经产生逾期,应积极偿还,并避免再次产生逾期。
另外,为给予信息主体保护和重新积累信用机会,《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简言之,从还清逾期欠款之日起,逾期记录保存5年,5年后该笔逾期记录将会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删除。
因此,出现逾期等不良信息时,信息主体应立即终止不良行为,如及时还款还可重新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如拖延不还则征信不良记录将永久在册。
正如案例中的李先生一样,等到需要时才还清欠款,殊不知,自还清之日起征信不良记录仍会留存5年,延误了大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