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
(一)投保情况
2019年10月,张某向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一份意外险,保额30万,年缴保费2356元,保单受益人为其妻李某某,保单合计缴纳两期保费共计4712元。
2021年3月,张某因意外不幸去世。经调查发现,2020年5月,张某已与妻子李某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但张某并未到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
(二)投诉内容
张某的父亲在整理杨某遗物时发现了该份保单,要求以继承人身份继承该份保险金。
张某的前妻李某某得知后,认为保单受益人是自己,理应继承该保险金。遂进行投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二、婚姻关系解除后原配偶的受益权是否自动解除?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3.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本案中,虽然被保险人张某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为其妻子李某某,其在离婚后没有变更受益人,但《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没有另外约定的前提下,“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即本案在被保险人张某死亡时,原受益人李某某的身份已发生了变化,而非张某的妻子,故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张某的死亡保险金可以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三、处理过程
1.保险公司通过走访调查,发现李某某和张某在发生意外之前因感情破裂离婚,且张某与李某某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没有子女。
2.依照我国《保险法》、《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公司向李某某解释其不作为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原因,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被保险人张某没有再婚,也没有子女,则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全部继承张某30万元的保险金,驳回李某某要求理赔的诉求。
作为保单指定受益人,离婚后一定能拿到理赔金吗?前两天有一位同业朋友来咨询,夫妻投保寿险,离婚后受益人的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聊聊关于受益人的问题。本文核心问题:如果受益人是妻子,但后来离婚了,受益人还是妻子吗?先上一个案例张某和李某一见钟情后走进了婚姻殿堂。张某的保险意识比较强,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50万元,投保单上受益人为李某,关系为妻子。后来因生活习惯、价值观等问题,两人最后协议离婚,但由于工作繁忙,张某并未变更保单的受益人。一年后,张某不幸罹患癌症,没过多久就去世了。李某想起张某生前投保
受益人的权利?申请保险理赔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申请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