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价格实惠,保额很高,经常被说成是“人生的第一份保单”。我们买意外险的初衷,是希望解决身故或者残疾对家庭的影响,毕竟健康可炼,意外却难防。
在挑选意外险的时候,会发现都会有这样一个规定:意外险180天身故理赔约定: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因此有人解读为,保险公司只对意外事故发生后180天内因该事故造成的伤残和身故负责,超过180天,就无法获得理赔。
为什么要有这样一个时间期限?
发生意外事故后的鉴定过程中,采取近因原则,即依据风险事故和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来确定保险责任。鉴定意外事故是不是发生伤残、身故结果的“近因”就成为理赔的关键问题。
在鉴定近因的过程中,如果时间太长,使确定近因的困难性加大,距离事故发生的时间越长,情况越复杂,可能影响鉴定的因素就越多,取证就越困难,从而引起理赔纠纷。
比如:被截肢是因为交通事故还是因为患有糖尿病?是否得到正确的医疗救治?是否存在延迟就医?是否有道德风险?
为什么不多不少,正好180天呢?
180天是保险公司根据精算而得出的结果。市面上大多的意外险产品设定为180天,也有一些的产品设定365天或是其他天数。
不论是几天,这一个期限让保险公司可以做出正确的核赔决定,同时避免出现逆选择的道德风险。
180天从何时开始算起?
敲黑板!!!从事故发生后的180天,而不是治疗结束后的180天!
保险公司在进行责任认定时,是以事故发生的时间点开始往后算的。因此,被保险人一旦发生意外,一定要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告知情况,方便让保险公司及时立案。
超过180天了还能赔吗?
按照条款规定,超出180天的身故,保险公司就不承担责任了,但其实,这也并不是绝对的。
可能会有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1、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法院宣告死亡之日是死亡时间,保险公司应承担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比较常见的是海难、空难导致的失踪等等。
2、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超过180天身故,有明确证据证明,身故确实由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直接导致。
比如:2010年12月25日,河南梁某为全家三人投保家庭意外险,每人保险金额为33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1年3月5日,梁某的父亲骑三轮车摔伤,经多次治疗,于同年11月19日死亡。梁某家人申请意外身故理赔,保险公司以超出180天限制拒赔,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180天条款免除了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且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应当无效,拒赔理由不成立,且意外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梁某家人意外身故保险金。
课堂笔记:
通常,只要事故发生时间点在合同有效期内,即是有效的。
在现实生活中,买了意外险的消费者只要保存好证据,利用因果关系举证,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应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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